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只需以个人账户或现金形式缴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机构选择
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四种:
1.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定。
2.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分局指定业务窗口选定。
3.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
4.通过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分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触摸屏选定。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若变更下一自然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
变更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四种方式与初次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相同。
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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