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附加保险合同签发日起(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等外科手术;
(二)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酒精中毒或误服药物,所导致的「住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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