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部和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健康保险产品时必保的重大疾病只有6种,其它的可以由保险公司自由增加,那么是不是增加的越多越好呢?,根据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每增加一种重大疾病就要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但是并未就其疾病种类作出较详细的规范,所以这就给了一些小的保险公司以此作为竞争手段,以增加一些根本见所未见闻所未闻或者某些根本不会理赔的疾病、再或者把一种理赔分成两个名字称、并列来增加种类并以此来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障费用,这里举两个例子例来说明问题:1、某保险公司把“糖尿病”列入了重疾保障范围,但是却对“Ⅱ型糖尿病”做了责任免除,而只把“Ⅰ型糖尿病”列入了保障范围,有医学常识的朋友都知道所谓的“Ⅰ型糖尿病”实际上就是人们10周岁以前患的糖尿病大部分为“Ⅰ型糖尿病”,而10周岁以上的人所患的糖尿病只能是“Ⅱ型糖尿病”、、所以实际糖尿病该在该公司是几乎根本不会理赔的、但是却要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障费用;2、有的公司虽然没有在所保障的疾病名称上做文章、但是却对理赔的条件做出了近乎“残酷”的限制、如有的保险公司对癌症的诊断就做出过这样的限制“不承认血液和穿刺检查的结果而只承认切片检查的结果”,而切片检查就是在病人患病器官的病灶部位切片后进行的检查,而这时被保险人往往是已经进入晚期的最后阶段而回天无术了;。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样设限的呢?其实想想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实力在作怪、实力决定一切,保险公司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实力的话我们几十年后保障还会不会存在呢?如果没有实力那么当我们请求赔偿时会不会突然发现原来按其所设的限制而根本就不在其保障范围呢?
所以我亲爱的朋友,我们购买保险用以规划我们的幸福生活是非常正确的选择,但是如果因为我们在购买时做出了错误选择的话,那么我们的选择也就成了错误的选择,购买保险很重要!选择保险更重要!选择一家能够给我们带来安全未来的保险公司则更加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正确的选择决定正确的结果!(文章来源:银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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