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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改革 勿忘给健康上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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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作为保障资产是重要的节流工具,它不仅是对风险的转移,更是对资产的保全,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满足人们不同的保障需求。

  “只保死不保病”

  健康险品种长期得不到发展,也有其自身问题。

  几年前,曹女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曹女士心想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绝给付,因为曹女士的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双方闹到了法院。

  早在2006年,6位投保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当事人,向友邦深圳分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保险费的函》。其理由是该重疾险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原则,导致该疾病发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合理赔付,后来6位投保人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讼案是国内首例针对保险合同而非实质性理赔的纠纷案,一度引起公众和保监会的关注。该案以和解告终,但该事件对健康险行业的巨大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上海某三级甲等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相关专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他的专业是肝脏移植。而在他为病人移植肝脏的20多年时间里,几乎没有病人的手术费用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重疾险只保死不保病”的问题一直是各方诟病的焦点。的确,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确实比较严格,与通常意义上的临床医学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保险界专家指出,2007年之前重疾险老条款确实比较苛刻,保死不保病。2007年新规范实施后,重疾险产品保障哪些疾病、患病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等问题一目了然,避免了歧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规范对旧保单没有追溯力,旧保单按理还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但是,旧条款不符合现状,若被保险人确实患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按新规进行理赔,若协商未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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