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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有,低温津贴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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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到温度高于35℃而不采取有效避暑措施则要方法津贴,那么在寒风刺骨的冬天,有没有低温津贴呢?

  高温作业有补贴

  政策解读

  35℃以上露天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温津贴的相关政策给予权威解读。

  Q:什么是高温作业?

  A: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即为高温作业,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Q:我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时间?

  A:按照2007年9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省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对象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Q: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A: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也应按照规定向室外作业人员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通过发放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措施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

  Q: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A: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Q: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A: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Q: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A: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A: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近期将加强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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