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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注意:保险赔偿只按投保比例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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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比例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而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一份合适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应基本一致,因此,如果不足额投保也只能按比例赔偿。

  关于各类保单在多种情况下投保比例的确定

  投保比例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而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一份合适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应基本一致,这样的保险合同能够使保险标的得到充分保障,又不额外增加保险费用,如果仅从保险费用考虑,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产生所谓的"不足额",则会使保险标的仅得到部分保障。

  各类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是不同的,可以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保险法规定此种情况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等;也可以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价值,不在另行约定,如机器损坏险条款就规定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保险金额应由保险价值确定。

  投保比例确定的关键是对某一个具体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的认定,不论其是按所谓账面余额投保,还是估价投保或以其它什么方式投保,保险金额应体现保险标的特定的价值,如一台十年前购入的设备,以账面原值投保(确定保险金额),在财产一切险或财产综合险中,又没有约定保险价值,则此种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是不精准的,如此刻出险,这台十年前的设备的实际价值小于原值时,以账面原值投保徒增了保险费用,不经济;实际价值大于原值时,以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是赔偿上限,又产生所谓的"不足额",标的物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这种问题在机损险中同样存在,机损险的保险价值是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如与这台十年前设备相同的全新设备现在的价格及购置费用大于或小于其所谓的原值时,都会产生以上的问题,故投保比例的确定,应先从认定具体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着手,本着保险金额应体现保险标的特定的价值的原则进行。

  实务中我们偶尔会将所谓的账面原值视同为某一价值,这是因为有些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规格繁多、数量巨大,投保或出险时,不易一一确定它们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而采取的权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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