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规定:一个劳动力只能流动一次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新亚电机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张红(化名)原是南京市郊县的农家子弟。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张红进入南京市区的A国企当工人,1992年,国家社保政策出台后,A国企为她办理了养老保险,1998年又为她办理了医疗保险。
2003年,A国企破产,张红应聘进入南京市江宁区的B公司。这段时期,张红在南京市区的社保账户因企业破产而中断交费,张红的劳动关系也转移到B公司,B公司为张红在江宁区开办社保户头。2005年初,张红从江宁的B公司跳槽到常州市武进区的“新亚”公司。
“2003年我离开A国企时,养老金已交纳10年,医保也交纳了5年。按国家规定,社保金分个人账户和统筹两部分。交费方式以个人工资为基数,养老部分,个人账户由个人每月交纳8%,统筹部分由企业交纳20%;医保部分,个人账户每月交纳2%,统筹部分企业交纳8%。如果以月平均工资1000元计算,总计也有好几万元了,放弃了太可惜。我今年40多岁,老家的土地在城市化中被流转了,退休后靠什么生活呢?我计划回南京养老。”
“2007年8月,我到南京市社保中心咨询了解到,按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必须交纳满15年,退休后才能支取。我于是想把江宁、武进工作期间养老保险都续接到我在南京的账户上。”
“不料南京社保中心告知,江宁区虽然是南京的一个区,但是多年来没有划入南京市的社保统筹范围。按照南京的规定,非南京市统筹范围内的养老保险账户,只能接续一次。也就是说,如果接续了在江宁工作的一年半养老保险,就不可以再接续武进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了。”
“迫不得已,我只能先把江宁区一年半的养老保险续接到南京的账户上,武进的养老保险以后再想办法。事实上,江宁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还是不能提取出来接续到南京的账户上,我接续的仅仅是个人账户的那部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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