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医院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医疗系统的配合。然而,当面对被保险人时,医院与保险公司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医院存在扩大医疗费用的趋势,而保险公司希望能够控制医疗费用。在现行的买单式商业健康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实体,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从而得不到医院配合。在病人已经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情况下,某些医院甚至允许病人“挂床”医疗,导致了健康保险的赔付率大幅度提高。
保险公司几乎完全游离医疗过程管理之外:
对健康保险来说,保险公司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健康保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在这一过程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而保险人却几乎完全游离于这一过程,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到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之中,无法针对医疗服务内容进行合理性认定与审核,难以控制医疗费支出的风险。
3、难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险服务
在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险服务中,通常采用事后补偿服务方式,即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医疗服务基本完成或结束的时候,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履行赔偿责任。但是,事实上在被保险人经诊断确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或者获得其他医疗服务时,被保险人是最需要获得保险人帮助的。许多医疗服务机构都是要求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才能获得医疗服务,而许多患者由于现实的经济状况经常会发生捉襟见肘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能为消费者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险服务与消费者需要的确诊补偿、手术前补偿、住院前补偿,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这些需求。并且,保险公司在整个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是非常被动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无法掌控其中的风险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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