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娩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终止。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三、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及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款所约定的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先天性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新生婴幼儿
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需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于年满四周岁后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婴幼儿先天性重大疾病或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婴幼儿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本款所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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