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费补偿范围
(一)住院医药费补偿范围: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及其补充和调整的相关文件规定,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以下项目费用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1.《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
2.一般医疗服务项目中的床位费。
3.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中除护理项目外的费用。
4.医技诊疗类所有项目费用。
5.临床诊疗类所有项目费用。
6.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所有项目费用。
7.住院医药费中的医用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按8000元纳入住院医药费补偿范围,实际费用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
(二)门诊医药费补偿范围:
在本市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因恶性肿瘤发生的化疗费和放疗费,或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治疗发生的血透费列入住院医药费补偿范围予以补偿。
二、不予补偿范围
1.《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住院过程中使用的脂肪乳、氨基酸、白蛋白等营养药品费用,非医疗机构的医药费,非本国内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
2.空调费、诊疗(查)费、陪客(床)费、输血费、护理费、膳食费、特需床位费及票据中注明的其他费用,以及住院过程中所有医用材料费总和超过8000元的部分。
3.有第三者责任且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药费。
4.打架、斗殴、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违规、违章、犯罪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饮酒引发各种疾患所发生的医药费,如酒后所导致的各种外伤等。
6.流产、堕胎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各种性病的医药费,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和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
7.未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而出现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
8.手术矫形、整容、镶牙、美容、装假肢、装假眼、配助听器、呼叫救护车、就诊差旅费、不孕不育症诊治、非医疗性个人服务、康复性医疗等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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