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职业病、工伤、集体性食物中毒所发生的医药费。
10.挂名不住院或冒名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医药费票据无姓名或就诊日期不明确的医药费用。
11.市合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12.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补偿程序和方法
参合人员在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计算机网络即时结报“,即参合人员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新农合计算机网络系统测算出参合人员应享受的补偿金额和个人自付金额后,参合人员只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其补偿金额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或按月到市合管办结算补偿金额。
参合人员在市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计算机网络手工录入结报“,即出院1个月内,参合人员(或其家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证”、有效身份证明、住院医药费票据、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涉农补贴一折通”到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四、2011年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一)根据《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加人每次住院发生的新农合补偿范围以内的医药费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在本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300元,3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进行补偿,其中住院医药费中新农合补偿范围以内的中草药饮片费用按70%进行补偿(只限于即时结报)。
2.在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太宇医院、华山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500元,5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进行补偿,其中住院医药费中新农合补偿范围以内的中草药饮片费用按70%进行补偿(只限于即时结报)。
3.经本市市级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以外的二级及其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800元,800元以上的部分按35%进行补偿;未经转诊或未在转诊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30%进行补偿。
4.经本市市级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以外的二级及其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800元,8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进行补偿;未经转诊或未在转诊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25%进行补偿。
5.因急诊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加人,须自住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合管办报告,并在出院后1个月内凭急诊证明到市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地住院的,须在出院后1个月内凭务工证明、暂住证和身份证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
(二)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补偿条件的住院医药费达到起付线以上的,最低补偿金额为100元。每个参加人每个参加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每次住院医药费中的医用材料费最高按8000元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际费用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2011年住院补偿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部分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参照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因恶性肿瘤发生的化疗费和放疗费,或重症尿毒症和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治疗发生的血透费。每次住院医药费总额根据参加人每次申请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总额确定。
(二)符合《姜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外伤以及后续治疗所导致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按照第一项第(一)条明确的补偿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进行补偿。因外伤以及后续治疗而住院的,实行事后结报。
(三)跨年度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400元。
(五)探索建立单病种定额付费、门诊总额预付等综合支付方式,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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