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中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七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正本;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须提供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二)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附加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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