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6.豁免保险费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认定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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