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障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