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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