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
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
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案例
30岁男士,投保“健康福享计划”10份,年交保费5000元,20年共交费10万元,保险金额173780元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确诊初
患32种重疾之一,给付保险金额173780元,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5500元,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173780元,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未发生保险事故且生存至70周岁,给付10万元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18—60周岁之间),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附加福享两全保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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