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投”股市多数中小公司不具条件
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的相关问题,保监会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
曾理表示,新的政策对保险公司专业投资人员的配备以及内部的组织框架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保险公司也就那么几家,短期来看,很多中小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直接投资股市的条件。”
曾理指出,“实际上,中小保险公司在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时,能够通过干预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操作来实现对权益类账户的实质性管理。在新政策下,若要独立操作,配备专业化队伍和购买调研报告等都意味着一笔不菲的花费。因此在短期内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仍会倾向于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周期长沉淀成本高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新规明确,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其中,寿险公司可投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与之前的5%和2%相比,投资比例得以提高。另外,新规还对投资项目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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