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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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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在大连召开,会上保监会推出了13项保险投资新政征求意见,被业界称为保险资金新政“13条”(以下简称“新政‘13条’”),涉及保险资金管理范围和保险投资渠道两大方向,并就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和险资委托投资征求意见。消息一出,便引发了业内的热烈讨论

  境外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多达45个,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希腊等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菲律宾等新兴市场。

  在投资渠道放开的同时,新政“13条”也对投资委托人和受托人资质做了严格要求。例如,委托人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照此推算,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保险与银证信业务通道打通

  新政“13条”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行业在产品、渠道、托管等方面的业务通道。

  允许基金、券商加入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队伍,允许险企投资券商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创新。

  根据新政“13条”的规定,险企将可以参与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但应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且基础资产清晰,信用评级在AAA或相当于AAA的信用级别,并在指定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发行、等级和交易流通。

  而对于放开融资融券业务,新政“13条”中则明确规定,险企融入资金仅限于满足自身临时调剂头寸,不得用于非公开市场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且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机构,不得融入资金。

  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

  《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险企投资境内商业银行发起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境内证券公司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有担保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产品线的扩大,还不足以充分显示保险资金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诚意。《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资金将不再只能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列入其中。

  对于券商而言,满足“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获得证监会A级或以上评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等条件,均可分得保险资金一杯羹。

  对于基金而言,满足“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管理非关联方机构资产余额不低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余额的50%”等条件,也可参与其中。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未来保险资金配置和投资将分开,保险资金会针对各种不同投资机构,根据其不同投资风格和投资优劣势让其管理不同的投资组合。此举或可突破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投资者中为主力军,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交集十分有限的局面。

  险企可开展公募资管业务

  在引入外部交易对手的同时,保险资管业自身也将迎来新发展机遇。《关于拓宽保险资产管理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

  上述文件明确,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保险资管公司期待已久的利好,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

  此外,保监会拟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符合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向险企等合格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产,并选聘商业银行或其他资产托管机构为托管人,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开展投资管理活动。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办法将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险企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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