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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