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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