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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者购买分红险 巨额保险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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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低收入者投保应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和工作环境,但是一个低收入者竟然购买了两份巨额保险,其中是否有诈?赔偿又该如何进行?

  以放鸭子为生的中年男子周某,先后花16万元在两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去年8月5日,周某在放鸭子时不幸溺亡。两家保险公司均只愿按“病故”理赔,而不按“意外死亡”赔偿。因为“意外死亡”的赔偿金额要高一倍。

  为此,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悉,武昌区法院认定周某溺亡为“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一审判令被告人保寿险公司追加赔偿75000元。

  放鸭人生前投下“巨额”保险

  河南省罗山县农民周某和妻子李女士一同来到东西湖区柏泉农场连通湖二大队放鸭子。去年8月5日,周某在放鸭子时不幸溺亡在水塘中。

  周某妻子李女士说,她丈夫周某于去年4月28日通过一家银行购买了6万元的“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7万和3万元的分红型保险,他分别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周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共买了16万元的保险。意外溺亡后,妻子和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意外身故”理赔申请,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不能只按“病故”赔偿

  去年8月28日,经柏泉派出所调查确认,周某系溺水身亡,并出具了调查证明书。

  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只支付1倍保险金。人保寿险公司直至2013年12月底,仅按照“疾病身故”支付李女士及其子女6万元的理赔金,引起了李女士及其孩子的不服。

  今年3月14日,李女士及其子女作为原告向武昌区法院起诉人保寿险公司,称周某生前花6万元购买了被告的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期5年,依据保险条款,如发生意外身故,被告应赔付2倍基本保险金再加分红,即13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追加赔偿75000元。

  法庭上,放鸭人周某的死亡是属于“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成为第一个焦点。

  原告律师——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雷素琴律师认为,投保人周某系意外溺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通常理解“溺水身亡”属非正常死亡,即意外身亡,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关于意外身故相关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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