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投保人。
二、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受益人。
第五条责任免除
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和特别体恤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疾病并导致其死亡;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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