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20日,2010年商业银行共发行了约9958款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估计约为7万亿元,相比于2009年约4.8万亿元的发行规模增长46%。其中,保证收益型产品约3328款,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约1134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约5496款。
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风生水起,社会公众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俗话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正如股神巴菲特所说,只有等到潮退的时候,你才能够看到谁在裸泳。所以,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您可要擦亮眼睛,小心陷阱。
理财“陷阱”,防不胜防
一、产品的风险揭示不够清晰完整
很多客户在签订购买理财产品合同之前,往往不去认真的阅读相应条款,也不要求银行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解释,甚至有要求解释的,也仅仅停留在口头解释上,造成在纠纷发生时无据可查。更有客户为了满足自身资质的要求,而轻信客户经理,主动放弃权利去配合银行规避风险评估等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提示,并以醒目、通俗文字表达,银行也应该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
二、在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回避风险;
收益率陷阱一直存在,一般社会公众容易忽视它的存在性而对此报以较高的投资回报期望。客户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向客户提到的“最高收益”,虽然并没有故意欺瞒客户,但是往往对客户造成了重大的错误引导。而且几乎所有银行在向客户介绍预期收益的时候都喜欢用“年化收益率”这个概念,“最高15%,上不封顶”,诱惑力大的字眼总是能吸引不少客户去盲目购买。
三、提前赎回理财产品,才知里面有“猫腻”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多数产品是不能提前赎回的,这类产品的流动性较低。然而,随着理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提高产品流动性,陆续推出了一些可以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但同时银行又不希望客户提前赎回,便设计了一些“惩罚”性条款:比如要求支付提前赎回手续费,比如对保本型产品不再承诺保本等。
在您购买理财产品时,这样的表述可能通常被您忽略,“在理财期间,如果您突然有急事想赎回,只需交纳很少的特别费用即可。”但是等到您真的用钱时,这句话的分量就变了,甚至有的时候,你需要损失自己的本金才能提前终止合同。
四、轻信客户经理的承诺
目前,理财产品说明书所称的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实际收益率,但从字眼上看还是有一定的误导作用,预期收益也可解释成到预定的日期能获得的收益。而更多的客户一般是听信客户经理的解说就直接购买了理财产品。
“幸福加倍,金钱满柜”、“轻松交费,长期收益,稳健增值,高额保障”……这些琳琅满目的理财产品,总是被包装得美丽无比,诱惑着人们前去选择。一些银行还常用饮料、毛绒玩具等小礼品去吸引客户。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提供保本的。
伴随着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正在成为客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之源。“数银在线”网络贷款平台的理财专家提醒各位,虽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陷阱”多多,但是只要您在购买时多多留意理财产品的风险,同时要理性投资,提高专业知识,从而避免踏入理财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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