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事故发生时林先生所投保的两份家财险都在效期内,因此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A公司负赔偿责任仅为5000元中的八分之五,即3125元,B公司负赔偿金额则为5000元中的八分之三,即1875元。最终,林先生获得的赔偿额总计为5000元,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额。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市民最终能获得的赔付都不会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否则就违背了财产保险中的“补偿性原则”。因为那时投保人不仅通过保险弥补自己的损失,而且还能额外获得了一部分“净收入”,这样的情况与保险的补偿性功能是相悖的,所以不可能存在。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当然可以购买多份保单,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要注意在同一时间内,多次投保的保障总金额不要超出可能产生的损失,否则也容易出现类似前文所述的超额投保了。
不同物品赔偿方式有差异
关键词:第一危险赔偿限额赔偿
此外,传统的家庭财产保险由于不承保金银、手饰、字画等等无法明确鉴定价值的物品,因此对室内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的赔偿处理,是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比如,你投保家电,保额50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你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赔偿金2000元;若你损失了8000元,你获得的赔偿则仍然是最高保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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