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
1、基本险产品:
承保火灾、雷击、爆炸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综合险产品:
在基本险基础上,将暴雨、洪水等12种列明的自然灾害做为保险责任
3、保险标的:
凡是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
a、基本险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b、综合险保险责任: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列明的自然
灾害:包括气象灾害,(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地质灾害(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塌陷)。
c、基本险和综合险自有设备三停责任: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发生条款所列意外
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三停责任。
d、施救损失和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或灾害进一步蔓延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被保险人为尽可能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
5、责任免除:
a、一般责任免除: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b、特定责任免除:
1、保险标的遭受的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6、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按照标的所属会计账目性质分别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7、赔偿处理:
a、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的赔偿方式均为比例赔偿方式。发生全部损失时,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中较低者为限。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保险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金额。
b、施救费用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其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受损财产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c、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d、保额核减与恢复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要相应减少。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补交保险费后,恢复该部分保险金额。
e、重复保险
在发生重复保险时,保险人采取比例分摊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义务
交纳保险费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护财产义务;通知义务;施救义务
9、基本险特约责任:承保各种自然灾害;承保意外事故;特约扩展承保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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