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规定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业内翘首期盼的新一轮保险投资新政终于正式出台。10月22日,中国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四部投资新政——《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至此,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得以进一步拓宽,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境外投资的具体规定也悉数出台。
可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通知特别强调,保险资金投资的上述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在放开投资渠道的同时,监管机构还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据保险专家介绍,通知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