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中国保监会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就开展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受托人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20%,境内受托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受托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等。不仅如此,该细则还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投资规范方面,细则中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
上述细则同时明确,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规定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另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就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
强化防范债权投资风险
针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创新和风险控制,保监会专门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上述规定除为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了明确的能力标准外,还规定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条件。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偿债主体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且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为防范风险,该规定还明确提出,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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