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及特点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目前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3、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有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理全权操作的;也有委托人自行开立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购买证券或注入资金,委托受托人操作。前者,委托人对其交付的资产没有控制权;而后者,委托人享有资产证券的控制权,受托人只有操作的权利。
委托合同概述
关于收益方面的约定。一般的委托理财协议,均约定了保底条款。大致分为三类: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具体讲有以下情形:
(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
(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补足;对盈利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未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未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
(5)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从这类案件起诉判决的案由看,有借贷纠纷,有信托合同纠纷,有委托合同纠纷,有合伙纠纷,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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