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您欠交的保险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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