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居民老王于1995年与齐某结为连理,2006年10月,老王所在单位一次性付给了他8万元养老保险金,因当时夫妻感情稳定,老王便将这笔钱交给了妻子齐某保管。2009年年底,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上有了异议,老王认为那8万元的养老保险金是个人所有财产,而齐某则坚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得4万元,为了这事,双方起了纠纷,老王来到司法所咨询:个人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法》中规定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所涉及的养老保险金并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规定却明确将个人养老保险金列入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8万元养老保险金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吉某(女)与被告张某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05年起因被告张某某与某女来往密切,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08年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5.4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离婚双方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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