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六条保单贷款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0%之较大者+2.0%"。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其所欠的贷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保单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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