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应意外伤害或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再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4.您享有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条款,减保,保单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无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突变,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三)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适当配置权益类投资及创新类投资,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资产配置,追求长期价值投资和较高收益。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