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律师表示,李先生案例提及的:这类产品与银行传统定期存款的形式上差不多,年收益还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于是被部分银行工作人员隐瞒了风险,混淆了产品性质,而消费者还蒙在鼓里。根据《指引》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保险与存款并无关系,因为银行只是保险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渠道,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民事代理合同的投资分红行为,具体收益情况将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这与消费者将资金存入银行而发生储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理财产品中消费者要提前撤回资金,可能面临着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的违约责任,或者消费者选择此时解约,根据投资行为此时的收益情况是亏损的状态,那么消费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要不就是违约金要不就是自担亏损。
投资者可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别律师还表示,银行采用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销售行为均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费者在利益受损后可以依法提出索赔。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状况,记者在这里提醒投资者,在投资类似的理财产品需要格外的注意:不要过分贪图收益率高的产品,要认识自身对风险承受能力,切记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时刻关注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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