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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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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银行也面临资金短缺的现状,银行开发多样产品以期吸收更多的资金,为此很多银行对客户推出了自有或者代售的理财产品。但对于上门办理银行业务的投资者来说,并不一定区别开销售产品的性质,通常认为只要是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就是稳定或者风险较小,但其实不一定。
  但上文中,银行并没有如实告知反而夸大宣传,明显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别律师表示,李先生案例提及的:这类产品与银行传统定期存款的形式上差不多,年收益还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于是被部分银行工作人员隐瞒了风险,混淆了产品性质,而消费者还蒙在鼓里。根据《指引》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保险与存款并无关系,因为银行只是保险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渠道,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民事代理合同的投资分红行为,具体收益情况将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这与消费者将资金存入银行而发生储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理财产品中消费者要提前撤回资金,可能面临着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的违约责任,或者消费者选择此时解约,根据投资行为此时的收益情况是亏损的状态,那么消费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要不就是违约金要不就是自担亏损。

  投资者可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别律师还表示,银行采用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销售行为均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消费者在利益受损后可以依法提出索赔。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状况,记者在这里提醒投资者,在投资类似的理财产品需要格外的注意:不要过分贪图收益率高的产品,要认识自身对风险承受能力,切记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时刻关注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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