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最受关注的地方在于放开了部分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参与保险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关资质。
事实上,此前已有大量
健康险、理财型保险等通过互联网销售,而在《办法》出台前,保监会也对相关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企进行整改。此次《办法》并没有放开这类产品的区域限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解释称,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及金融风险控制考虑。
互联网保险亟需规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正呈现快速扩张态势。据保监会产险部主任刘峰介绍,2015年1月至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5.7%,比2014年提升1.5个百分点,比2013年提升4个百分点。
在此背景下,保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据介绍,《办法》坚持四项主要原则: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客户服务,重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三是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没有改变保险的根本属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具有一致性;四是强化市场退出管理。
《办法》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全国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