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4年发文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后,《第一财经日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向各寿险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业务。
一年期“高现价”产品受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改变是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额度对资本金的要求高了。”一名中小型保险公司高管对本报表示。
根据本报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中,并没有关于一年期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相关限制,仅是定义了“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
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而此定义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并无改动。
“这就意味着,对于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原来并未单独规定,而现在是有多少资本金,就只能做多少此类业务,和之前规定相比相当于规模减半。而是否属于一年期产品,主要看在条款上退保手续费是否仅在一年以内退保时收取,和产品本身的存续期并不直接相关。”上述公司高管表示。
另外,和2014年的通知一样,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已然超过当年投入资本2倍的公司,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同样设定了至2018年年底的过渡期。
不过,和2014年的“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然更为严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公司基准额的0.5倍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