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短期
人身保险产品面临下架。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近日,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并于3月1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3月21日起,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1年至3年的产品在3年内按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50%以内。
叫停一年期以下产品
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
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该类产品原来叫高现金价值产品,由于原定义的范围相对较窄,同时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故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将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长,兼具保险保障和理财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受到欢迎。中短存续期产品顺应需求,并具有收益稳定、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等特点,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但由于各保险公司发展策略有所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个别公司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为此,保监会要求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即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另外,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
袁序成表示,《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