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杨浦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投资者因理财产品达不到预期收益,一气之下将银行、保险公司告至法院,但因缺乏证据,所有诉请被依法驳回。
老翁状告两家金融机构欺诈
汪老伯年轻时是位高级技师,目前退休在家,平时比较关注理财,时不时就往银行跑。2011年5月,汪老伯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了,于是他来到上海某银行办理新业务。
据汪老伯回忆,自己到银行取号填单后,一位身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看见他填的是3.5万元的3年定期存款,就热情地对他说:“您存3年定期呀,那还不如买一个理财产品,3年后收益肯定比定期存款高得多。”
此时银行大堂等候的人越来越多,汪老伯有些犹豫,打算先出去忙别的事,过一会儿再回来办理业务。业务员见状,又劝汪老伯:“您要是买理财产品的话,就可以不用拿号排队了。”
汪老伯心想,既然理财产品收益比定期存款高,想想也合算,于是就跟着业务员到窗口办理手续。
汪老伯购买的是某
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分红型
医疗保险产品,由上海某银行帮助人寿保险公司代销。汪老伯身体一直很好,没生过大病,所以这一份理财产品买完后一直放着,他未注意其每月到账的红利。
两年多过去了,一日汪老伯在电视上看到老人被骗购保险的报道,突然想起自己买过类似的产品。于是,他马上跑到保险公司查询了自己的账户收益,发现账户上竟然只有区区488元,与3年定期存款利息相差2000多元。汪老伯顿时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此后多次找到上海银监会、保监会投诉。
经多方协调未果,汪老伯将一纸诉状递到杨浦法院,他认为,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曾于2010年11月发布了90号文件,但是上海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向他推销保险时,不仅未按文件要求向自己提示产品有风险,而且欺瞒自己,夸大收益误导投资者,显然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的规定,汪老伯诉请上海某银行、人寿保险公司退还3.5万元,赔偿10.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3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