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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收益低于预期 老翁状告银行保险公司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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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停不下来的投资者受骗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理财产品安全性、合法性的热议。多样的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而理财产品潜在的法律风险也日渐暴露。
 
  签字即知晓,责任自己背
 
  在法庭上,上海某银行辩称,银行只是代人寿保险公司向汪先生销售保险类的理财产品,不存在许诺高利率、隐瞒产品性质的情形,而且汪老伯是一位高级技师,应当有较高的文化修养,能够理解《业务受理单》的意思,知道购买保险行为的后果。
 
  保险公司还补充道,在《保险合同》上记载有明确的保险责任、红利事项,并没有收益承诺。此外,合同第二页约定了合同的“犹豫期”,提示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10日内可以解约,而汪先生并没有主动解约。
 
  汪老伯提到的银监会发〔90〕号文件规定的是商业银行代理保险时的加重义务,即银行在推销保险时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两家金融机构均表示此条非强制性规定,银行已经打印了上述文字,让汪老伯在文字下方签了名,尽到了说明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汪先生未能举证证明上海某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存在欺诈,而银监会发〔9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提示客户抄录的规定,并非银行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方法,更非判断银行有无履行义务的唯一标准,《业务受理单》已经载明银行对保险收益作了客观告知,应视为汪先生已知晓风险。
 
  因此,应认为汪先生是充分了解了合同条款后,选择继续持有该产品,故法院依法驳回汪老伯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将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投资者如遇金融机构欺诈行为,可以提出“假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是,投资者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二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阅读,对用横线、加粗等字体的部分重点阅读,完全认可后再签字盖章,而不宜在空白纸上签名或加盖印章。
 
  理财金手指
 
  买金融产品务必谨慎签约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触客户的过程中常常有意无意地采取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做法,投资者一旦受到诱使就容易降低警惕心,而且事后维权的取证难度非常大。从本案来看,即使工作人员存在着误导的嫌疑,只要产品合同和《业务受理单》上载明了产品收益和风险相关信息,并且客户已经签字,那么金融机构就被认为是尽了告知义务,不构成欺诈,也没有责任。
 
  所以,投资者把握风险主要还得靠自己,务必增强风险意识,主动要求工作人员充分提示风险,签约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要把宣传材料和合同混为一谈。
 
  在阅读产品说明时,有很多陷阱值得注意。比如,投资者一定要先核实产品性质,看清所购买的究竟是保险产品还是银行储蓄、理财产品,以免过后才发现“存单变保单”,然后还要确认产品是否保本、收益是否固定,口头上的预期收益、承诺收益都不足信。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分红事项往往细如牛毛,耐心通读才是对自己负责,有“犹豫期”的还要特别留意“犹豫期”有关规定。此外,银行理财、保险理财、票据理财的流动性较差,一般都有固定期限,投资者要知晓提前赎回所要承担的损失。
 
  国有银行在人们心中总是具有一种权威感,但是投资者即使到了银行也依然要抱着“投资需谨慎”的态度,签字就意味着了解和认同,每一次签字前都要确认到底签了什么。如果投资者不信任工作人员,也可以把产品资料带走,和懂得理财的家人朋友一起研究再做决定。签约购买产品后,认真配合回访工作既是对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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