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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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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耿建军使劲点头:“值!当然值!咱不是缺那个钱。说实话,起初打这个官司就是为了一口气,觉得这样做不合理,可是慢慢地我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人跟我一样也遇到过这种事情,这条霸王条款设立得实在太霸道了。我有权说不,就要用法律打倒不合理的行业规定。”

  3月29日中午,耿建军的手机响了,挂断电话他咧了下嘴对妻子说:“让我去拿钱呢,这事五年了,终于了结了。”

  驾车出车祸造成第三方受伤,如车辆有第三者责任险,则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关于理赔范围,多数保险公司只肯负担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

  凭什么投了份商业医疗的保险,却只能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赔?这事让耿建军遇上了,他却偏不信这个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保外费用。这一告就是五年,从一审到二审,再从申请抗诉到省高院下发再审指令,直至从市中院拿到案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60岁的耿建军告诉记者:“我不是为这些钱,而是这项条款损害了太多人的利益。”

  事件等了五年,他终于拿到赔款

  “那官司终于了啦,保险公司把钱给我了。”耿建军有点激动地给记者打来电话。3月30日下午记者赶到位于四方区的耿建军家,桌子上摆着拿回来的案款,共2600元,耿建军拿在手里笑着说:“这钱让我等了五年时间啊。”

  事情还得从2006年的那次事故说起——

  —“2006年5月27日,我开车经过胶州时将一名12岁小姑娘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我对事故负全责。算下来,总共要赔偿伤者15865元。”

  当时耿建军还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曾于2005年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后简称为太平洋保险)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他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当时,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75%的比例理赔医疗费11898元(此前耿建军出过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比例有所降低)。但保险公司最终赔了医药费10128元,与规定的理赔额相差了1770元。”

  为什么少给了这些?“保险公司说,治疗时有些药品不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里,这部分药品的费用不予理赔。”耿建军当时就不明白,凭什么投了份商业医疗的保险,却只能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赔?

  在他看来,这显然就是保险霸王条款!

  2007年11月份,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这1770元的差额。

  官司一直打了五年。

  2011年12月20日,再审开庭,那是最后的一次开庭。“对方提出建议调解,我寻思半天最终同意了这个结果。1770元的差额加上约50%的损失费,总共给了我2600元。”耿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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