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分红险 | 万能险 | 投资连结险 | 理财百科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理财险频道 > 分红险 > 正文
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耿建军使劲点头:“值!当然值!咱不是缺那个钱。说实话,起初打这个官司就是为了一口气,觉得这样做不合理,可是慢慢地我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人跟我一样也遇到过这种事情,这条霸王条款设立得实在太霸道了。我有权说不,就要用法律打倒不合理的行业规定。”
  这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因国家对社会医疗保险用药制定了药品目录进行规范,因而存在用药费用的标准,而商业医疗保险并不存在统一的赔偿费用标准。因此,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对“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赔偿,应理解为保险人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赔偿,不存在第二种解释。耿建军不服申请抗诉,2011年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中这样写道: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实有误。

  到底是哪个“医保”?最终,太平洋保险支付了“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费用”。

  耿建军:这些条款你有权说“不”

  这是条隐藏在保险规定中的条款,持续多年,期间也有人问耿建军,为了区区两千元搭上五年时间值吗?耿建军使劲点头:“值!当然值!咱不是缺那个钱。说实话,起初打这个官司就是为了一口气,觉得这样做不合理,可是慢慢地我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人跟我一样也遇到过这种事情,这条霸王条款设立得实在太霸道了。我有权说不,就要用法律打倒不合理的行业规定。”

  若案件中的“医保”明确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那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耿建军肯定地说,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不管保险公司规定什么样的免责条款,只要违背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都是无效的。

  保险公司:医保范围现已进一步细化

  记者拿到一份耿建军2005年投车险时的保险条款,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年)版》,明确提到: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月8日,记者咨询太平洋保险咨询电话95500,对方告知出现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先通过交强险赔偿,超出部分再按照商业险限额内理赔,对于医保内用药全额理赔,但有些自费药不予理赔或者理赔额度低。

  同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2009年版的保险条款中,已经将此项进一步明确为: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律师提醒不要只听保险公司的

  透过耿建军的案子,类似的保险案件还有不少。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投保人很难就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正是以此玩文字游戏,降低理赔风险。所以在选择车辆保险时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太军介绍:“在选择车辆保险时,多问几家保险公司,除了比较下各自的价格,也要注意看看免责条款内容,最好能弄明白内容,以免将来出现事故时出现麻烦。”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只要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做出明示且进行了书面或口头说明的,均可认定为未生效。

  “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涉及到理赔时,不要觉得保险公司说之前有这方面约定不能理赔,具体应该再咨询下律师,可能有些条款在法律上没有产生效力,就可以再为自己争取下利益。”

  市卫生局近两年没有类似投诉

  2008年,耿建军一审开庭时,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专门前去旁听,因为当时他们也经常接到类似投诉,有的肇事者将责任推到医院头上。

  4月6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到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之前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肇事方来投诉,发生肇事后肇事方负责治疗伤者费用,用什么药、进行什么治疗,医院会告知患者。但这些费用是肇事者来掏,肇事者认为也应该告知他们,医院没有告知他们认为这是医院和伤者之间的事。另一种就是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之间,商业保险的保障面小、范围也少,之前有人投诉这方面的问题。”

  不过,该负责人也说:“这些年,商业保险也在逐步跟进,有些政策也已发生变化,所以类似的投诉近两年已经没有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