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担任某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先后四次受到上级表彰。按照该市《关于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精神,管理中心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先后四次均研究决定,为李某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
但李某并未办劳模保险,而是用单位拨付的资金为自己办理了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限1年。其中第一次投保金额2万元,2006年6月到期后,李某个人领取了20302.51元(含302.51元利息)。
经查,该市明确规定,统一为劳动模范优惠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省级劳模每人交纳保险费3600元,由劳模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一次付清,退休时每月领取60元。而李某办理的属于“还本式”个人商业保险。
对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为名,采取用本单位资金为自己办理商业分红保险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应以诈骗公私财物违纪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用公款为自己办理了商业分红保险,并将公款本、利全部占为己有,应以贪污违纪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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