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党员领导干部,用单位资金为个人投保分红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非法占有这笔公款及红利,符合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李某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办理分红商业保险,并已领取了分红本息,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单位的公款所有权,符合客体要件。
但诈骗违纪的客观方面应该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这里的“欺骗”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足以使他人受蒙蔽而骗取他人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李某被评为劳动模范是事实,应享受劳模养老保险待遇,管理中心中层干部会议研究决定用公款为李某投劳模养老保险也合理合法。在这些问题上,李某既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管理中心干部会议也不存在“受蒙蔽”而“自愿”交付单位财物。这就与“欺骗方法”的两个特征不符。至于李某在会议研究之后,实际办理保险过程中违背会议决定内容利用职权而另行私自操作的问题,已不属于上述“欺骗方法”的范围,应另当别论。因而对李某以诈骗公私财物违纪定性的第一种意见不能成立。
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则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权。李某擅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办理商业分红型保险,所侵犯的是管理中心对该笔公款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占有或使用权。同时,李某本人作为党员干部,其行为侵犯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其中的“主管”便利条件,是指审查、批准、调拨、转移、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处理公共财物的职权。李某是管理中心主任,当然具有支配本单位所有公共财物的权限。
其次,必须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四种基本类型,其中的“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管理中心干部会议研究同意用公款为李某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是符合规定的,而李某却以会议研究的合法决定为招牌,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擅自将劳模养老保险变更为分红保险,非法占有了该笔公款及保险红利,属于典型的骗取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李某之所以能够通过弄虚作假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其主要原因是基于其拥有管理中心主任这一职权便利,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主观方面要件。综合以上情况,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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