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就患有肝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出示了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的“个人寿险投保书”。然而,经司法鉴定,“投保书”上的签名,并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的亲笔签名。
有问才有答这是常识;不问询,人家怎样去尽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难以确定是否问询了当事人的保险公司一审、二审均输了官司,被终审判决要赔投保人12万元。
保险公司承保癌症患者
云阳县堰坪乡的李女士因肝脏肿瘤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于2009年8月18日至8月28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
当年9月22日,经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后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介绍,卢先生为妻子李女士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9月23日至2037年9月22日;受益人为卢先生,且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为100%。
“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两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当日,卢先生缴纳了保险费3372元,人寿保险公司向卢先生签发了保险单。在“个人寿险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是否有癌症、肉瘤、肿瘤、肿块、囊肿或息肉等疾病中,全部标记为“否”。
2010年10月11日,卢先生向人寿保险公司缴纳第二年的保险费3372元。五天后,被保险人李女士因病死亡,公安机关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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