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至8月初,中国保监会连下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和管理的五个文件,即7月19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7月23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7月25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27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8月2日颁布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如此密集地出台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实属少见。五个文件分别打开了债券市场、不动产和股权投资、资金托管机构、资产配置方式和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规范管理领域中的全新窗口,为保险资金投资进一步控制风险、拓宽投资渠道和提升盈利空间提供了政策支持。
纵观五个文件,其阐释的监管思想一脉相承,即在控制行业风险的前提下给保险机构最大的投资自主权。比如在《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保监会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并特别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使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在《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监管层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条件均进行调整,降低了门槛。如股权投资,取消了上一年度盈利要求,净资产从不低于10亿元降至不低于1亿元,偿付能力要求从不低于150%降至不低于120%,投资范围也大大拓宽,投资比例提高了一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五个文件的集中出台,是保监会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上迈出的重要步伐,同时也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将进入政策红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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