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他们办事效率高一点,大家都省事儿了!”三门峡市民马女士告诉记者。近日,三门峡中院二审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赔偿客户损失2000元。
马女士经由灵宝邮政局阳店支局购买了一份分红保险,因分红通知书派发迟延,马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和该邮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向两被告索赔3500元。
马女士的保险合同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应于2009年5月16日向马女士支付当年红利。然而在规定期限内,马女士并未收到分红通知书,经马女士多次催要,该邮局于2009年10月21日将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送达马女士手中,告知马女士红利情况。
马女士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而邮政局没有资格办理保险业务,且保险合同具有欺骗性,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3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该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退还马女士基本保费9884元、红利331.34元,驳回马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中院上诉请求解除双方保险合同,退还1万元基本保险费,赔偿35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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