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的日期为保单生效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截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五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一次交清)。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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