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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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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你觉得呢?

  详细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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