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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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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你觉得呢?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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