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累积生息
客户可将生存保险金(不含满期保险金)留存在公司,每年按公司当时确定的累积生息利率计息,并按年利率进行复利累积,累积生息的年利率每年由我公司公布,目前,公司确定的生存金保险累积生息的年利率为3%。
客户在一次性全部领取生存保险金及累积生息利息后,对于领取后新产生的生存保险金仍可使用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服务功能。
借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选择理由
由于保险合同明确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因此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理财工具,具有其他金融工具不可替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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