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保全
由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使缴费前的保险费(所有权)通过保险合同成为缴费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便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该笔资金的性质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保险法2009修订》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由于保险费支付后被保险人获得的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债权,使得保险产品成为唯一一种能真正做到资产保全的金融工具,而其他所有金融工具都无法做到。通过保险产品,能使您的金融资产成为永不查封的资产,不用于清偿债务。
2、不可分割的资产
《保险法2009修订》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通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使该请求权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在个人资产需要分割时,只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3、应急备用金
《保险法2009修订》第34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购买保险产品后,除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还会获得生存保险金、红利、满期金,并在拥有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其中:生存保险金、满期金为被保险人所有,红利、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红利可以每年支取,生存保险金可以每两年支取,同时红利及生存保险金也具有累积生息功能,成为一笔应急备用的现金。同时由于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还可以通过保单借款,盘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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